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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往往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夫妻之间围绕着房产所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中,很多夫妻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明确记载各自享有的份额。那么在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
房产的归属与夫妻财产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若要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须先了解我国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约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原则上可以分享彼此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尤其是在离婚情形下,夫妻双方通常可以均分婚后所得财产。但同时,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即民法典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解答篇首问题的关键就是能否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登记的份额为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则离婚时应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否则不能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就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虽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应定性为对物权的权利推定,其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非终局、确定、不可推翻的,其意义在于通过登记对外公示权属状态并形成公信力;因婚姻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具有身份属性,夫妻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不应当作为甄别夫妻财产权利的唯一依据,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否则容易滑向极端,例如将婚内取得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判断房屋产权证中的份额登记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注重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订了存在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的相关书面材料,比如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时是否共同填写或共同提交了明确约定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证明、声明等材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应仅依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份额分割房产。
最后,夫妻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协议对之前的约定进行变更。因此还应注重考察在不动产登记后,夫妻双方是否订立了新的财产协议,就不动产的共有比例是否重新进行了书面约定。若存在新的约定,即使未经物权变动手续,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离婚时不应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应按照新的约定进行产权分割。(张科)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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